调低出口退税率在减轻中央财政压力的同时,国内企业的出口成本随之增加4%,成本如何分配取决于企业所处的地位,或将对地区间财富产生“拉平”的效果。
本周一(10月13日),近期一直被海内外高度关注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问题,终于因国务院的决定一锤定音:自2004年起,中国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
这一决策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地区经济、企业经营等势必带来连锁影响。针对此次政策变动,《财经时报》采访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流转税问题专家陈双荣。
陈双荣曾为香港及国际税务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在上海工作5年后,目前常驻北京,主要负责中国地区的金融业、石油天然气业以及航空业客户服务。
直接影响税务成本
《财经时报》:请您从税务理论方面,分析一下这次中国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企业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陈双荣:中国1994年颁布实施了对企业实施出口货物退税(增值税)制度,主要涉及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准退税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可称为“税务成本”。
毫无疑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口企业的成本肯定会增加。如果是出口型企业,它的税务成本从增值税的角度讲,增加大约是增值额的4%,具体多少,要看使用的国内材料和零部件多少,国内增值额是多少,以及企业的利润是多少。
另外,还会影响到出口企业上游的供应商的利润和下游的销售环节,具体影响多大要看企业在货物的供应流转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估计往后几个月,一些做采购的会非常辛苦,他们将要和不同的供应商重新谈判。
对企业来说,计算成本并不困难,关键看有多少成本需企业自己承担,有多少成本分享。如果能力强,可以把所有成本转嫁到其他企业。实际上,现在国内的生产成本也在逐步上升,比如工资、地价及环保等。企业的惟一出路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附加值,而不是比较价格,因为同类产品的价格空间已经很小了。
竞争力会降低
《财经时报》:请您谈一下这次政策调整后,对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吸引外商投资有何影响?
陈双荣:很明显,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会降低。
目前中国出口的货物中,50%以上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其中一大部分是销售给母公司,再转销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这对生产商来讲不是最终的销售环节,只是中间点而已。其中增加的成本对中国生产货物的竞争力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外商投资者的产品可能还没有销售到最终消费点,就已经承担了额外的税务成本。这有些不太公平。
从1990年中国引进外资开始,外商最担心的是政策不够稳定,比如1994年开征增值税,政府承诺出口产品零税率,大家都明白,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消费者承担;1997年以后政策变化,我想可能是中国开始征增值税时计划做得不理想,但慢慢会和国际并轨,回到零税率;1999年实现出口产品零税率了,增值税征17%退17%。现在又走“回头路”。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要看最终消费点在哪里,最终消费点在中国要征税,消费点不在中国不用征税。
当然,税收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除了出口补贴等违反WTO规则的,外国是没有权力去管的。但从一个投资者的角度看,如果1994年出台增值税时说清楚了,出口不是零税率,有不同的退税率,这样比较好,投资者也清楚。现在企业的投资越来越大,外商判断应不应该来中国投资,最担心做出来的投资计划报告不知是对是错。
补中央财政缺口?
《财经时报》:此次改革后,出口退税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从税收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请您谈一下看法?
陈双荣:这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增值税大约下调了增值额的4%。与17%的增值税征收额相比,所占比例大概是1/4。目前中国征收的增值税是中央税,但与地方有75:25的分成,而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承担,那差额是25%,正好是1/4。我个人分析,改变出口退税率,是要补偿中央财政25%的缺口部分。
出口退税分成还会带来其他问题。比如,如果我是上海企业,在武汉采购了产品,在上海出口,25%的增值税收入就由武汉地方政府拿了,而出口时,出口退税的25%要上海政府承担,那怎么办?
这一制度的最后结果,可能是广东省最不划算,因为广东在中国的出口量最大,但供应商不一定在广东。也有一种分析,这可能是中央的一种政策,是要把地区间的财力“拉平一点”,在华东出口企业多、出口量大的地方政府的财力慢慢会向其他地区转移。
但中央与地方分担后,财力是否真的能从沿海发达地区转移到中西部,也说不定。可能国家希望有这样的结果,但中西部的企业不够强,东部出口企业承担了成本,会要求中西部企业给予补偿。
骗税的成本风险
《财经时报》:关于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许多观点,如“调低出口退税可以减少出口骗税”、“调低出口退税率对企业而言,比政府拖欠退税有利”。您对这些观点有何看法?
陈双荣:关于第一种观点,是说政府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出口骗税。我的观点是,“骗税也是一门商业”,要看成本风险,这个成本就是法律上的风险。
举个例子,香港的所得税率很低,是17.5%,因此在香港的骗税没有其他很多地方那么严重。从理论上讲,这种说法有道理,因为退税率从17%降到13%,收益下降了,骗税的冲劲小了。但在实践中,这是两码事——17%和13%都可以获得很大的收益。如果依据这种观点降低出口骗税,不征不退不是更好吗?
调低税率的理由很多,根本的一点,是实行零税率中央财政承担不了。特别是中国,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成,对中央财政压力更大。
至于“对企业而言,调低出口退税率比政府拖欠退税有利”,这种观点完全没有道理。比如说出口退税率17%,企业可以去银行贴现。目前贴现率通常是一年3%,现在欠退税大概是一年半,那只有4.5%而已,而且是退税额的4.5%。假如退税额170元,贴现后付出170×4.5%=7.65(元);而退税率下调后减少的是170-130=40(元),贴现付出的利息比降低的出口退税额低很多,这个差异太大了。国家为了早一点退税给企业,因此降低退税率,这显然说不过去。
企业对策
《财经时报》:针对政策调整后企业出口成本增加的问题,对出口企业您有什么建议?
陈双荣:下调出口退税率后,企业还是可以有不少对策。
比如说,依赖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是否可以改成来料加工,因为来料加工是不征不退,而进料加工的税务成本将上升。进料加工是进口零部件,生产出来后把产品出口;而来料加工是保税进口,把材料委托给企业,企业把产品还给国外客户,国内企业只收取加工费,而加工费是免征增值税的。
另外,企业也可以利用出口加工区,让供货商把原料送到出口加工区,这也是一个方案。(王长勇)
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A.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出口产品增值税成本(即不予抵扣或退税增值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免税进口原材料报关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 -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B.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
增值税应退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从上述两类企业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可以看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可称为税务成本)。例如在国家增值税征税税率不改变的基础上(假定征税税率均为17%),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7%调低至13%,则对上述企业的税务成本影响表现如下:
A类企业在上述条件下,当出口退税率为17%时,增值税条例规定税率减除出口退税率后为零,出口产品增值税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额)为零,即税务成本为零;当出口退税率调低为13%后,此时的出口产品增值税税务成本将在原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即[(出口货物离岸价-免税进口原材料报关价)×外汇人民币牌价×4%],税负增加;
B类企业在上述条件下,由于征税税率不变,企业已纳税款没有减少,退税税率降低直接影响当期的应退税额也将降低4个百分点,可退还的税款减少,导致总的企业经营中税务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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