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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责任如何进行审计认定

2003-4-8 8:50 中国审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每年都组织对省级税务系统税收收入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税收审计作为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财经领域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对税务部门税款征收中存在问题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也摆到审计人员面前。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征收税款。”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交纳或者解缴税款。”由此可见,征 管法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培养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这也决定了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模式,即纳税人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对纳税人申报税款的真实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定,通过稽查程序依法检查核实确定。而现实情况是一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存在采取少申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种种手段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情况,如2002年我们对某市国税部门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审计中通过延伸审查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会计核算不实、少申报税款等问题,少缴税款达7000余万元。 

  在近几年税务审计中,查处和纠正税务部门少征税款问题是税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占历年税务审计查出违规金额的30%左右。采取的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通过延伸纳税人,审查其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发现纳税人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在与税务部门交换意见时往往将其定性为税务部门征管不严、少征税款。但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我们通过延伸审查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问题若简单地定性为税务部门征管不严、少征税款,则存在责任界定不清、定性不准的可能,加大了审计风险。

  由此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偷逃国家税款,税务部门应承担什么责任,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人员难以界定,面对国家税款流失的现状无法对税务部门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处理的刚性弱化。二是如果税务部门隐瞒税源,有税不征,藏税于企业,审计人员发现此类问题后,税务部门则又可以将责任推给企业而不承担任何行政和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解决税收责任审计认定的主要方法有:一是紧紧抓住税收审计责任主体是税务部门这一主线,从税务部门征管、票证、稽查、税收会计核算这四个环节入手,查证落实是否存在稽查执法不严、征人情税等问题。二是分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部门的责任。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税款的问题可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建议书,向税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意见,也可采取审计结果公告形式,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交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促进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属于税务部门少征税款的问题可依照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税务部门下达审计决定,由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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