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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不合不该对网络游戏特别征消费税

2005-3-29 15:16  【 】【打印】【我要纠错
  3月9日“青年话题”发表了邓王景先生文章《一位公民建言:对网络游戏应征收高额税》。文中提到“一方面是网游公司的暴利,另一方面是网游给社会(尤其是心智未完全成熟的年轻人)带来诸多难题”,建议“网游公司责无旁贷,它们应该为自己造成的社会损失埋单。一个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政府对网络游戏要像对烟草那样征收高额税!让网络游戏支付的高额税作为‘拯救社会’的成本”。

  该文作者所说的“高额税”,在我国税法上的体现应该是消费税。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一般而言,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一是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抑制对人类健康不利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限制集团消费和特殊消费;二是抑制奢侈品消费和超前消费;三是调节支付能力,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平。那么-

  其一,网络游戏属于其中哪一类?依照作者的说法,应该属于“对人类健康不利产品”类。然而问题是,对一小部分人(缺乏自制的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的网游,是否能够上升到像香烟一样对整个人类影响的地步?对少部分人造成负面影响,是否能升华为对社会造成损失?

  其二,作者将网游属于暴利行业作为对其征收消费税的理由之一,按照这种逻辑,是否应该对电信运营商征收消费税?另外,网游也包括自己的开发成本且生命周期较短,中国目前只有包括盛大在内少数几家网游公司大赚其钱,大多数网游公司只是盈亏平衡甚至亏损。

  其三,即使对网游公司征收消费税,能否为部分人的“社会损失埋单”?税收属于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消费税也不例外,如何运用消费税属于财政部门的权力,并不因征收来源于网游公司,就必须用这部分钱来弥补网游给部分青少年带来的负面影响。

  那么,一方面网游产业要发展,一方面是其给部分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以为应该由网游公司发起成立一个基金会,专门用于对痴迷于网游不能自拔的青少年的矫正工作,可以由网游行业协会出面组织,按照各个网游公司的利润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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