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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突破四千万元,江苏省减免税收力促再就业

2003-8-9 8:37 新华日报·娄开峻 陆峰 【 】【打印】【我要纠错
  我省地税部门积极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截至今年上半年,按规定可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已达16730户,其中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经营户16463户,占总户数的98.4%。吸纳下岗人员数累计达17505人,共减免税金4035.41万元,免登记证工本费12.88万元,有力地推进了再就业工作。

  为促进再就业,国家和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配套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省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考虑到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各地改变以往先征收后减免的审批程序,在纳税人依法进行申报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对其征收税款。为确保落实到位,我省还实施再就业税收政策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纳税人及社会监督,并将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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