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由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完成的《关于金融业税制改革问题的研究》课题上报到了国税总局,一旦该报告提出的金融业税改建议得以采纳,每年仅四大银行就将减轻上百亿元的税收负担。
税负拖累金融业
在多年的税制改革中,金融业被视为高盈利服务行业,在世界各国普遍已经取消金融业间接税的情况下,设计了比较高的间接税税率。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1年,中国金融、保险业税收收入为77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1%。
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实现净利润65.27亿元,却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0.24亿元,所得税1.53亿元;中国银行集团实现净利润94.45亿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33.88亿元,所得税28.67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43.04亿元,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52.78亿元,所得税3300万元。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也缴纳了所得税47.74亿元。在国有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需要巨额资金来化解历史包袱的同时,过多的税收支出使得银行业补充资本金不足、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努力遇到难题。
目前中国涉及金融业的主要税种有11个,即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最主要的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作为流转税的营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金融业的税负明显偏重。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现行税率为5%。银行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买卖有价证券、外汇的差价收入为计税依据。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或免征间接税的做法相比,中国的金融业营业税的名义税率明显偏高。同国内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相比,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高出2个百分点。
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重点税源营业税行业税负测算,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和5.8%,不仅高于其他各行业的营业税负担水平,也大大高于4.0%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
某基金公司的一位银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营业税过高对于盈利能力比较好的银行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盈利能力比较差的企业而言,其税后盈利将受到很大影响。很可能会出现金融机构交纳了数量不菲的营业税之后出现微利甚至亏损的格局。
税制结构问题
在金融企业税负过重的情况下,金融业税制结构也存在问题。
从金融税制的结构看,至少以下几个方面加大了金融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
其一,营业税在多数情况下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利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综合处副处长张兴胜博士指出,银行的很多营业网点,如果不征收营业税的话就是赢利的,如果征收营业税就是亏损的。
其二,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上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其三,中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有些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要比法定税率高。
此外,内资金融企业与外资金融企业在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制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外资金融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使得内资金融企业在与外资金融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酝酿金融业税改
2001年,金融业税制问题开始引起高层重视并提上改革日程。为了迎接中国入世后金融业面临的挑战,在当时的国务院朱镕基总理领导下,10个部委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了8个课题组,进行“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总课题的研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的“金融业税制改革”课题就是8个课题之一。
为了完成这个课题,国税总局成立了包括国税总局税科所、陕西、广西、广东、天津、云南、福建、上海等地税务机关的有关研究人员组成的金融税制改革研究课题组,组长是国税总局税科所所长刘佐,副组长是国税总局税科所朱广俊博士。
两年多以来,该课题组对研究方法进行了两次专门研讨,形成了调研提纲。然后,会同福建省国税局、广东省国税局、天津市国税局和上海市税科所的有关科研人员,到广东省和深圳市对金融税制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金融企业税收情况及改革建议进行调查,并先后在西安市、桂林市召开了两次中间成果研讨会。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就金融税制问题进行了交流,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北京国际税务培训中心联合举办了关于金融税问题的专题研讨班。经过调查、分析、研究、讨论,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考察团2002年赴欧洲对金融税制专题考察的报告,课题组形成了《关于金融业税制改革问题的研究》的总报告和20个分报告。在6月5日,该课题报告上报国税总局。
为金融业减负
针对中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该课题组就完善中国的金融税制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主要内容是改革金融企业的流转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
适当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使其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税率一致。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2004年降至4%、2005年降至3%,以后是否需要继续降低税率,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再研究确定。
将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即存贷正利差)计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为了解决应收未收利息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可对以利息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银行企业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税收管理,即将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作为坏账处理,如果以后得以收回,再按照实际收回的利息数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修订税前扣除规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建议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15%、20%、25%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统一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统一企业破产损失冲销制度;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取消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规定准予内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也改按上述办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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