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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使股票期权所得将按新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5-30 14:16  【 】【打印】【我要纠错
  从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针对个人行使股票期权取得的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通知明确,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员工在获得股票期权后,通过自身努力工作带动公司股价攀升幅度越大,与特定购买价的差额越高,员工获利就越丰厚。这种手段通常被上市公司用来激励高层管理人员。

  根据新政策,享受股票期权的员工将要在三个环节缴纳个税。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卖出(境外)股票和享受分红均需纳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