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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澄清“开征个人转让房产新税种”

2005-7-11 8:58 第一财经日报·陈黛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实施后,人们对房地产涉及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全了解,其中就产生了“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拟开征一些新税种”这样的误解。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此进行了澄清,并表示,今后还将加大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税务总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二手房交易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一个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以前很多人不知道是因为那时二手房交易不活跃,社会关注度不高,税务机关对这个政策的执行也不到位,而从6月1日以后加强了征管力度后,个人在房产转让中就应该自动缴税。
  
  今年5月初,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也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并强调了对个人转让环节中的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主旨是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房地产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保有、转让等多个环节,不同环节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今年实行的宏观调控政策,从税收政策上讲,有所调整的主要是房地产业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政策没有变化。
  
  税务总局强调,关于个人所得税早有明文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及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还有详细规定。
  
  北京天和辅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培国向记者证实,经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房地产市场的确从火热状态转为平淡,因为大家都在观望。”而对个人所得税的加强征管,也的确让很多卖方觉得舍不得这部分税款而暂时停止转让行为。
  
  目前,卖方也会考虑到这些成本,并尽量将这部分税款加到房价上,转嫁给买方。但是,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如果是急于买卖,就不会计较这部分税款。所以,张培国认为,对个人所得税加强征管将在短期内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但长远看来,影响就比较小了。因为对于房产价格这个标的物来说,需要缴纳的税款部门毕竟占得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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