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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减免再就业税费

2003-9-9 9:8 人民网·汪桂云 刘中文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以来,安徽省国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预计全年为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减少税费4.1亿元。

  安徽省国税系统提高了个体工商户销售应税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月销售额800元,调整为省辖市3000元,县及县以下25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月销售额400元,调整为省辖市2000元,县及县以下1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次(日)销售额50元调整为200元。

  该局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招用人数不足30%,但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审核,3年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限制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此外,安徽省国税系统还认真落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凡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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