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截止到7月12日,深圳市国税局今年累计办理出口退(免)税100.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6.6%,与2003年全年相比增长了5.8%,这是自1985年深圳市开始办理出口退税以来,年度办理出口退税首次突破100亿元。
据了解,今年深圳市办理出口退税额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大力清理以前年度陈欠退税和实现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办理的重要成果。其中:办理2003年底以前年度的退税72.83亿元,完成清理陈欠退税的97.89%,剩余少量部分未退税款主要是因为出口货物未收汇核销等原因;办理今年新发生出口退(免)税27.26亿元,占深圳市已获得退税指标的46%。至此,深圳市2003年底以前的应退未退税款已基本解决,今年新发生的退税也未出现拖欠,而且指标充足,需要出口企业及时办理退税申报手续,认领出口退税款。
据深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在6月出台了出口退税管理的新规定,对退税程序和单证的要求进行了简化,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申报行为。如:对外贸出口货物基本上取消了专用税票管理;规定出口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在90天内申报退税,逾期申报的,对外贸企业不再受理申报,对生产企业还要视同内销征税。市国税局并及时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和网站公布文件的形式向广大企业进行宣传,希望企业认真掌握新的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据悉,近期,深圳市国税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可以在退税申报时不提供收汇核销单,而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这对出口企业及时办理退税申报手续有很大的帮助作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贸企业可以在退税申报时,仅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提供专用税票,也可以不提供外汇核销单而待出口之日起180天内补齐。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到180天内补齐外汇核销单的宽松政策。
深圳市国税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以来,大大缓解了企业资金的困难,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持续增长。目前国家的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对申报程序和单证作了简化,是为了更好更规范地促进企业及时申报办理退税手续,税务机关将密切注意出口退税动向,希望出口企业在单证简化的同时,也要警惕和防止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坚持守法经营,诚信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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