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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备案制

2005-12-21 11:20  【 】【打印】【我要纠错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税务总局日前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勾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