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笔此前从未听说,额外多出来的“税金”,夏小姐怎么也想不通。但是无奈五个月前,她已经同房东签好了“房屋租赁合同”,想要退租肯定是不可能的,那么她要交纳为数不少的违约金。现在要办暂住证,办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又告诉她,只有这笔“税金”交了,盖了公章,才能领到证件,所以夏小姐陷入两难之中。钱虽然不多,但是房东非要让她交,她觉得有些“冤枉”。
夏小姐被房东通知要交的“租房税金”是根据1999年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制定的。该意见第6项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对转租或再转租,按租金收入的2.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五里桥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代征收此项税种的宋女士告诉我们:房屋出租是经营性行为,所以应当交纳税金。”她拿出了一本记录着今年收取此项税种情况的册子,上面记录了来交纳税金者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宋女士说:“‘租房税金’从原则上说,理应由房屋出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明之后,按月交纳,但是自执行之日起至今,发现此项税种在操作上面有较大难度,主要是涉税人员居住地比较分散,流动性也比较大,很多房东在出租了房子之后,就搬到浦东或是莘庄等较远的新房子居住了。有时会根据租赁合同,一年才来出租房屋一次。所以收这个税,必须要社会多方面包括协税办、街道的力量的配合才能很好的执行。
细查涉及该税种的第六款,记者发现该条款中并没有规定,预期应缴纳的滞纳金比例或是明确规定该税种涉及税款究竟应该由房东出还是由房客出。所以,这样的税种只能说是一种“柔性税种”,夏小姐和她的房东之间就税款之起的争议皆因此出。
当记者问及房东会不会因为此项条款的一些漏洞,在当前仍是供小于求的房屋租赁市场上,把这笔应由自己缴纳的税金用隐蔽的方式如抬高房租或是象夏小姐被告知的那样,直接由房客“代交”时,宋女士一脸的无奈,她说:“这个问题我们很难监控,只能是房东凭良心办事,如果他们之间的协仪过程是完全透明的则无可非议,因为这是由房屋租赁市场的现状决定的,但是即使是透明的,租房者也完全有理由让出租方出具作为纳税证明的的正式收据和发票,如果房东在应交纳税金问题上采取蒙蔽手段,那么租房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收回这笔费用,如果房东拒绝缴纳,必要时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手段催缴。”
记者随后走访了瞿溪路上的“上海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这里是一家较为正规的地产公司,前身是房管所,负责人陆伟告诉我们,来这里办理出租房屋业务的出租者,很多都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些人还是手上有很多套现房的局级干部,数目占到60%左右,这其实也是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的一个反映,这些人当然不会按照规定缴纳税金。但是价格偏高的房屋出租市场照样给他们带来相当丰厚的租金收入。损失的当然是国家的税收。上海市还有很多这样的看似小实际上如果加起来数目惊人的“柔性税种”,每年就是这样白白流失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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