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税总局发布通知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 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 6月 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 6月 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以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于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