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学校女教师与情夫通过拉拢国税干部,虚开增值税发票146万元,并造成60余万元税款无法追回,制造了震动永州的“第一税案”。日前,此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时年26岁的永州市某中专学校停薪留职女教师何宏艳与其情夫肖远东,从广东深圳迁居到永州市冷水滩区。两人通过电话联系在深圳做生意的吴林钶(在逃)商量,通过在永州开办一家公司用以虚开增值税发票。
当年3月至7月,何宏艳、肖远东通过虚列资金,先后成立了无资金、无货物、无储存仓库的永州市兴达贸易有限公司和永州市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并通过请客、送礼、请旅游等手段,拉拢腐蚀永州市国税局冷水滩分局原征管科科长、法规科科长,使两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批准何宏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代管监开转为自领自开。
其间,上述两公司在无货物买卖、无资金来往、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何宏艳从永州市国税局冷水滩分局领取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1本共1025份予以虚开,已查证的102份发票抵扣联虚开销项税额1465417.2元,其中的93份发票已从税务机关抵扣税款1343122.4元,并造成629736.96元被抵扣税款无法追回。
此外,在2001年4月至7月期间,何宏艳将吴林钶交给她的进项税额为339172.3元的28份虚假增值税发票在永州进行了抵扣。
案发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9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何宏艳、肖远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何宏艳、肖远东均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永州“第一税案”尘埃落定
下一篇:华蓥地税干部忙“充电”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