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
规定指出,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按规定收回。
地税局将对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运输业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未经地税部门认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经审核后发还。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3年11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按开具发票方式,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
地税局将直接管理货物运输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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