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数与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数字差别一直很大,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数字严重不符,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严重。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对两部门实行信息交换和共享。
据通知,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信息。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登记户名单(包括历史记录)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
税务工商互通有无9月将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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