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近日有了规定: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除按规定追缴税款外,还将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据了解,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前来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由于外籍人员流动性较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给外籍人员正确判断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带来一定难度,个人所得税漏报漏缴现象时有发生。
为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和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昆明市税务机关表示,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等均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年底前,将开展一次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欠税清理工作,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在上述期限内外籍人员仍不主动补税的,以及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参照此执行。
长期瞒报虚报将加收滞纳金 外籍人员昆明纳税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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