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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意义

2004-2-8 10:37 成都晚报·乔新生 【 】【打印】【我要纠错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 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 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的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据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这是税务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而制定的专门政策。认真分析这五项优惠政策,我们可以从中看到许多特殊的意义。

  首先,在我国除了农业税、牧业税之外,农民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而农业税、牧业税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因此,如果对农民或牧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必然会使得农业税、牧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出现冲突。取消农民或牧民部分个人所得税,除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之外,还有理顺税收法律关系的功能。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其他收入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事项是固定的,而在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事项具有很大的弹性。例如美国的税率是按照家庭来计算的,如果家庭负担比较重,那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享受到非常多的优惠。在中国的农村,一个劳动力往往要养活几口人。如果在农民缴纳了农业税或者牧业税之后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农民就无力再赡养家庭其他成员。税收制度上的不合理安排,不但会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还会直接造成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水平的下降。

  其次,从政治角度来考虑,由于我国实行独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制度,农民中的人大代表比例低于城市居民中的人大代表的比例。如果按照人大代表的比例来纳税,那么,农民有理由少纳税或不纳税。减轻农民的负担,不仅有经济利益的考虑,还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最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税务总局的优惠措施还有降低征管成本的考虑。在集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对自产自销的农民征收增值税,要求那些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小贩办理税务登记,必然会增加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在有些地区,一个集贸市场的税收,还不足以支付一位税收征管员的工资。因此,对农民实行税收优惠,还有降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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