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半年提高一次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本月起再次全面提高。两次提高起征点后,预计全省将减少增值税纳税人52万户,全年减轻纳税人负担5.5亿元。
为减轻低收入阶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税收负担,我省自2003年1月1日起分两步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这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我省众多小型工商业户将深受实惠。我省(不含深圳)原有登记在册的106.3万户增值税纳税人将减少52万,几乎占原有户数的一半。而按次纳税的临商应纳税总次数将只有现在100万次/年的1/4。由于减少的都是小型业户,对整体税收收入影响不会太大。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我省还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国企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享受优惠。另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省国税部门还规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15元和外框20元。
省国税局强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在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前,各地已确定月定额在新的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如经营未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今年内已核定的月定额暂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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