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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税10万公开曝光

2005-4-21 10:53 华西都市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拖欠税款者,必须在最快的时间内到所属税务机关缴清欠税,否则税务机关将公开曝光。昨日,成都市地税局首次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同时,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成都市各区税务局正在加紧搜集纳税人欠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一旦时机成熟,将正式实施欠税公告。

  按照《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将随时进行公告。

  其中,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曝光;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曝光。对于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将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曝光。

  据了解,欠税公告内容为: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欠税发生后,除公告外,税务机关还将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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