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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个人购买债权收入须缴“财产转让所得”个税

2005-8-2 10:42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通过购买债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前,辽宁省税务部门转发国税总局的通知,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另外,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