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凡出口企业列入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在退税申报纸质退税凭证真实、齐全的条件下,属于国税总局列举的三种情况之一的,其退税截止期准予延长到2003年10月31日,比原规定的截止期6月30日延长了四个月。
这三种情况具体指:(一)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二)无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三)出口企业已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确认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而退税机关没有收到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不符的,
同时,针对上述无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定具体办法并将组织相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一次集中协查处理。
出口退税 时间延长 截止期至今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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