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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赖税者将被拍卖财物抵税

2005-1-5 11:13 北京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公布《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办法》和《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已扣押、查封的财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两个《办法》均从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而且,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可延长保全期限不超六个月。

    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和对已扣押、查封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财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对于个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直系亲属或无生活来源而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和费用,税务机关不会扣押、查封、冻结。但是,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财物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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