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下发通知,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通知中指出,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通知同时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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