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之后,与其相配套的对东北地区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的政策也得到明确。据了解,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向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这项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可根据当地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外,《通知》中还明确,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据了解,目前我国东北地区的部分矿山和油田已进入衰竭期和低丰度阶段。为了减轻这部分产量下降的矿山和油田企业的负担,实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目标,国家专门调整了东北部分矿山、油田资源税适用标准。
目前对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矿山的经济可采储量下降到设计圈定储量的10%~40%,或者服务年限小于5年(按设计能力计算),就进入了衰竭期。油田丰度是指单位面积上的石油地质储量。当每平方公里上的石油地质储量在50万吨~100万吨时为低丰度,小于50万吨时则为特低丰度。
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判断油田经济价值高低还需综合考虑渗透率、埋藏深度、原油黏度和区块面积等多种因素,而各地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油田和矿山的实际情况,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进行认定,并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东北地区部分矿山和油田获资源税税额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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