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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原地税局长“为公为私均敛财”受到查处

2003-10-17 9:1 马昌余 【 】【打印】【我要纠错
  2003年8月5日和9月12日,亳州市地税局、蒙城县纪检委分别作出决定,对蒙城县地税局原局长朱某“为公为私均敛财”行为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县地税局三年期间违纪向当地政府收取所谓的税务稽查劳务费近150万元用于单位开支,局长朱某利用两节期间接受礼金数万元。 

  蒙城县地税局原局长朱某,1957年11月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73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学教师、团委书记、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蒙城县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经亳州市地税局经查实,认定蒙城县地税局原局长朱某有以下错误事实: 

  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朱某任蒙城县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2000年和2002年按30%—50%的比例收取稽查经费和征管业务费1478107元;违反规定与承建地税工程的企业老板一道外出公车旅游;利用两节期间接受礼金计27108元;利用职权为其内弟媳经商开办打印室,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8600元;乡镇地税分局征收税款操作不规范,造成收入不实,2001年间税收收入有一定的水分;内部财务管理不到位,开支混乱,固定资产流失严重。 

  亳州市地税局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安徽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应给朱某从严处理,但调查期间朱某能够主动上缴违纪金,而且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经2003年7月24日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建议蒙城县纪检委给予朱某党纪处分。 

  据蒙城县地税局部分地税人员反映,“税收收入有水分”曾被媒体以“吹牛上税”为题批评过,“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也曾被媒体以“地税局非法卖税年创收超百万元”为题曝过光。有关部门对原局长朱某的处理决定直到今天还没有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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