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353号),明确指出:
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2005年5月30日前,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补办税务登记。
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执行。
税总明确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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