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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富豪不纳税”

2003-1-22 18:15 中华工商时报·李锡铭 【 】【打印】【我要纠错
  去年以来,媒体对个别老板偷漏税的行为曝光,使许多人造成一种错觉,以为大多数经营者都在偷漏税。面对这种舆论氛围,北京市工商联大声疾呼。

  在1月11日北京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组织,北京市工商联大声疾呼,目前关于“富豪不纳税”的说法在舆论导向上有失公允,有必要以组织的形式阐明观点,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国家税收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2000年北京市国有、集体经济占全市经济的68.2%,对全市经济的贡献率为41.6%;其它所有制经济占全市经济的31.8%,对全市经济的贡献率为58.4%。从1997年至2001年,北京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了2.4倍,平均年增长率为24.5%;而同期北京市私营企业纳税额则猛增了16倍多,平均年增长率达101.6%。1997年全市私营企业纳税额2.28亿元,仅占当年全市财政收入的1.2%;2001年私营企业纳税额达36.9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8.13%。由于统计方面的原因,私营企业实际纳税肯定高于上述数据。但即使这样也能说明,近几年来私营企业的纳税额及所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均显示出较强的增长势头。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有关“富豪不纳税”的新闻报道,把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其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说成是偷漏税款的主体,显然与党的十六大精神不符。从政治上看,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经济上看,非公有制经济近年来已成为新增税源的生力军和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有些新闻媒体把加强税收征管、查处偷税案件有意或无意地引向针对“富豪”的查税风暴,因其有失客观公正已经在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引起困惑和疑虑,误以为缩小贫富差距已成为当前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而调节的手段主要就是向富豪征税。我国漫长农耕社会的历史,积淀了浓厚的平均主义意识。关于“富豪不纳税”的报道极易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引发群众的“仇富”心态,这既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富豪不纳税”的笼统提法以及可能产生的误解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澄清和纠正。

  第一,企业纳税与个人纳税。

  首先,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是以企业缴纳各种税收为主的,其占了税收总额的93%以上,而个人所得税仅占不到7%。被称之为“富豪”的私营企业主具有企业的所有者和个人的双重身份,其作为纳税人也自然包括了企业和个人两部分。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下,衡量私营企业主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也应以其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额为主。据对12位有代表性的私营企业家的调查,他们的企业2001年度共缴纳税费2.63亿元,户均近2200万元。可见其作为“富豪”是为北京市税收的增长做了重要贡献的。其次,私营企业主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部分,主要包括个人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两部分。对前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无异议;对后者,根据现行政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与个人资产是严格区分的,投资者不能随意动用企业资产,因此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只要不转入个人户头,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私营企业的资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为由,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出认定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范围,并据此指责其偷漏税,显然不符合鼓励私营企业主扩大投资、发展生产的现行政策,也会造成私营企业的利润既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现象。这也不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要保护“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的精神。

  第二,职务消费与个人消费。

  “富豪不纳税”的一个主要论点是:私营企业主只从企业领取少量工资,而将其大量个人消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这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现阶段,私营企业主中的绝大多数既是企业的投资者,也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其职务消费与个人消费是很难界定的。这在国有、集体企业也大体如此。比如企业经营者的用车、通讯、宴请、公关等费用一般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企业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很难区分其中有多少属于与职务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故税务部门也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刻意指责私营企业主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观故意,显然既有失公平、公正,也有悖党的十六大关于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精神。

  第三,企业资产与纳税。

  关于“富豪不纳税”的报道,有相当一部分是由2001年《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大陆富豪排行榜前50名中只有4名同时进入“中国私营企业纳税50强”而引发的。但稍有经济常识的人都会明白,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富豪排行榜反映的是私营企业的资产总额,有一个历史积累的过程(是以往年度财富的累积),而纳税50强只是该私营企业当年纳税的情况(来源于企业当年新创造的国民收入)。某些达到一定资产规模的私营企业,由于扩大投资规模、投资回收周期长、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等多种原因,导致其某一年份纳税额的减少本属正常。况且,《福布斯》杂志大陆富豪排行榜所依据的仅是公开发表的个人访谈的有限信息,又没考虑私营企业的总资产是通过什么融资渠道形成的,本不足以作为评价该企业纳税多少及是否有意逃税的根据。

  第四,一部分人先富与实现共同富裕。

  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通过发挥其示范作用和引导其致富思源、回报社会,以带动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大政方针。并为二十多年来的实践所证明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正确途径。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可见在处理先富与共富问题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是手段,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目的。私营企业主作为先富起来的社会群体之一,只要“照章纳税”,既为增加财政收入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为政府更好地履行调节分配的职能,通过再分配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支持。事实上,依法经营是私营企业的主流,而心存侥幸、靠偷漏税等非法手段“暴发”,已被实践证明是难于保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从我国的税制结构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十分有限;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其缩小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是大力发展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素质,创造条件帮助贫困人口从根本上富起来,如果靠人为加大对富豪的征税力度去救济贫困人口,必将付出降低效率的代价。此外,按照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对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身份地位,都应依法查处。在宣传上刻意渲染“富豪不纳税”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据了解,《福布斯》杂志在制作2002年大陆富豪排行榜时,一些私营企业主由于担心成为税收稽查重点而回避访谈,这虽然只是个别人的自我保护,但时至今日,如果个人财富仍然是“罪恶”、“剥削”的代名词,而不是能力、付出和人生价值的体现,显然有违我国改革开放的初衷。而一个总是让企业家、创业者心有余悸的社会,企业财富的增长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也是难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