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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为农信社改革“买单”

2004-2-12 9:13 中国税务报·海坚 卫华 【 】【打印】【我要纠错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日前出台,吉林、浙江等8个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可在所得税、营业税方面享受政策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 005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 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 的税率征收;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缴的营业税中抵减。

  据了解,我国农村信用社不仅机构多、从业人员多、城乡分布广泛,而且肩负着农村金融主力军的重任,农村信用社问题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着产权不明晰、法人结构不完善、资产质量差、服务方式和手段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等问题,因此,信用社改革任务相当艰巨和紧迫。

  据统计,到2003年6月末,全国共有信用社法人机构34900多个,其中信用社32379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62郾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郾5 %,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0郾8%。有资料估计,全国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额超过2000亿元。这严重制约着信用社经营机制的转换,影响着信用社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因此,通过政策扶持,消化解决历史包袱,成为信用社改革的关键问题。

  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去年7月2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各地反响强烈,积极申请作为试点单位。8月初,国务院决定在吉林、浙江、山东、江西、贵州、陕西、重庆、江苏8个省市率先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日前,国务院先后批准了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除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8个试点省市政策扶持外,还将给予部分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利息贴补,对8个试点省市农村信用社将给予380 亿元资金扶持(包括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结合实际提出了资金支持、资产置换、清收不良资产、打击逃废债等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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