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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低保人员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

2004-9-8 9:11 来自:中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上海市住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对于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情况的规定有所突破。上海市失业低保人员有望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据悉,《规定(草案)》规定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及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残疾证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重病住院、残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此外,《规定(草案)》还对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