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截至10月底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各地的社保费收入增幅都较大,其中浙江、辽宁、广东等地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比上年增幅均在30%以上(含不可比因素)。
为加强和推动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社保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实现“两个确保”提供有力资金保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就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的首要前提。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征收社保费是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征收社保费的重要意义。已经负责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赋予的职责,不辱使命,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尚未承担社保费征收任务的税务机关,要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接手这项工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改革深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确保”作出应有的贡献。
《指导意见》要求税务机关切实加强对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充分保证。积极做好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宣传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依法征收社保费的原则,大力加强和推进社保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突出征管工作重点抓好管理,加强社保费调查研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抓住社保费征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争取年年有所突破。要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积极推动社保费集中、统一征收,二是加强社保费费源管理,三是加强社保费缴费基数核实工作,四是积极参与做好社保费征收计划的制定工作,五是加大社保费清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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