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铜市场已成为国际铜市场的一部分,电解铜和铜加工制品已由过去禁止或限制出口转变成放开出口,不仅取消了出口关税,而且按17%的税率给予出口退税。这一转变,刺激了国内铜冶炼和铜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
目前,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都将铜产品进料加工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视同正常进出口业务,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开展国内结转深加工的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登记、结转和加工手册核销,付汇和结汇核销。而国家税务局的做法是:若进料加工项下的铜产品,直接复出口到海外市场(报关离境),则按17%的退税率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其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7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科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十海关实征关税十海关实征消费税。若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未直接复出口至海外市场,而在国内结转至另一企业进行深加工(报关未离境),则不仅不予办理免抵退税,而且将结转产品视同内销按17%的税率征收销项税。对转出企业来说,其转出的产品是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没有进项税用来抵扣;对于转入企业来说,其转入的产品是按进料加工方式运作,也是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不需向海关和国税部门纳税,因而也不会接受转出企业纳税 单。这样一来,从事铜产品进料加工的企业就不能享受保税政策,进料加工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实际上是无法运作的。
我国铜冶炼和铜加工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使得技术装备更加先进,管理更加规范,产品种类更加齐全,产品质量也大为提高。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 公司的“铜冠”牌、江西铜业公司的“贵冶”牌、云南铜业公司的“铁峰”牌电解铜均已在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注册,成为可在全球流通的A级铜,国内很多铜加工制品也都符合国际标准,办理了相关的国际标准质量认证。但近年来,我国从国外进口的电解铜及铜材的量仍逐年递增,仅2003年上半年,我国即进口铜精矿123 万吨(实物量)、电解铜60.32万吨、铜加工材50.78万吨。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由于国税局不予办理免抵退税,导致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的终止。
国内很多以电解铜或铜材为原料的加工制造企业,本来在国内能够就近采购到与从海外市场进口同等质量的电解铜或铜材,但因国内结转无法运作,为了能享受保税政策,不得不舍近求远地从海外市场去采购。很多铜冶炼和铜加工企业,在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本来可以在国内就近与需求其产品的企业办理结转深加工,但由于无法办理免抵退税,则 不得不在海外市场寻找买主。出现一些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将其铜产品出口到韩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再由国内的另一家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从韩国、日本、香港将其铜产品进口的“韩国一日游”、 “香港一日游”的现象。这样一进一出,不仅无端地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更为严峻的是既把国内铜产品市场丢给了外商,自己又无法占领国外市场,造成目前很多铜加工产品积压,销路不畅,生产能力闲置,导致企业亏损,陷入困境,工人失业人数增加,给政府增添了压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一向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加工贸易,政府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结合自身的监管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监管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既要方便企业生产经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获取最佳效益,又要为国家严格把关,监管到位。
例如,A企业是以铜精矿为原料,生产电解铜,且其生产的电解铜已在LME注册,该企业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在国税局备案后赴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进料加工方式全额保税进口铜精矿,加工成电解铜后按规定应及时复出口至国外市场。而国内的B企业是以电解铜为原料,生产无氧铜杆,多年来一直以进料加工方式从国外进口 LME注册的电解铜。由于无法办理国内结转深加工,使得A企业须支付运费、保险费、商检费、港口装卸及其它杂费,将其加工成品电解铜复出口至海外市场,B企业还须支付与A企业相类似的费用从海外市场进口电解铜。A企业自电解铜发出,到最终收回货款需要1个多月的时间,B企业自向银行交付押金申请开出信用证,到最终收到电解铜也需要一个多 月的时间。若A企业与B企业能按外经贸、海关、外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内结转深加工手续,国税局将A企业的结转行为视同为正常出口,给予A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这样,A企业既可在国内就近销售产品,又能享受国家的保税政策,B企业不仅可在国内就近获得自己需要的原料,而且又能享受国家的保税政策,A、B两企业还可以节省很多运费、港杂费、保险费及财务费用。
假若国内的C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无氧铜杆,加工复出口裸铜线,D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裸铜线,加工复出口电线电缆,都可按 A、B两家企业之间的运作模式,按规定办理国内结转深加工手续。经过不断地深加工,A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铜精矿,其计价铜金属量,最终以各种规格的电线电缆出口至海外市场。
国税局对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在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商检等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分段办理免抵退税手续。例如A企业保税进口铜精矿,加工成电解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结转给B企业,则国税局视其为正常出口给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B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从A企业保税获取电解铜,加工成无氧铜杆 后结转给C企业,C企业加工成各种规格的无氧裸铜线后,结转结D企业: D企业加工成各种规格的电线电缆后复出口至欧美市场,国税局依次分段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若D企业加工的电线电缆最终不能出口至海外市场(报关离境),则D企业必须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再经主管海关核准补税后内销,D企业在海关补税作为其进项税,在内销时向国税局缴纳销项税。
为了有效防止一些企业利用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从事走私活动,非法骗取出口退税而使国家蒙受损失,同时又能使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能够持续顺利进行,加工企业能够享受出口业务同等退税政策,业内人士建议对于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国家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国税等主管部门,利用现代信息传输和监管手段,采取联合监管的方式进行操作。
具体操作方法建议如下:由加工企业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根据加工企业的申请,对从事进料加工和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的企业实地检验合格后,再由加工企业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进料加工和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的批准证书。获准后,企业持批准证书赴当地国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再赴海关办理《加工登记手册》,主管海关在《加工登记手册》上注明加工单耗,出具国内结转深加工证明书。
转出和转入企业都必须按程序办理规定的手续后,最后在海关监管下实际转交产品,下游企业即可从上游企业保税获得加工原料。海关和国税局可通过联网进行数据信息传输,并共同对结转的产品进行实地验货和监运。国税局则凭加工企业提交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海关核发的加工手册、国内结转证明书、转出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单证,依照直接出口到海外市场(报关离境)的做法,分段给予转出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这样操作,加工企业无法偷逃税款和飞料走私,国家税收也不会因国内结转深加工而造成流失。
综上所述,开展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可以使进料加工企业就近采购原材料,就近销售产品,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延长产品链,提高产品的加工深度,增加附加值,增加国内就业机会,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企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只要国家各主管部门为企业着想,采取有效的联合监管措施,尤其是国税部门,针对国内结转深加工业务的特点,与政府其它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分段办理免抵退税,必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的扩大与发展。
铜产品国内结转深加工分段办理免抵退税好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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