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耕地占用税,目的是保护珍贵的耕地资源。好好的耕地,连年收成也不错,忽然要改成工厂,或者建居民楼,那么占地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就得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且按照耕地占用税的规定,该项税款应一次性交清。
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国土,被13亿左右的人口一平均,相对数字就不免有些可怜。拿土地来说,我国人均土地面积不足15亩,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0%;户均承包耕地仅7亩,其中14个省、区人均耕地不足1亩。而且,耕地面积每年还以几百万亩的速度锐减。
与此相反,人口却在不断增长,要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办法只有两条,一是控制人口,二是保护耕地,土地占用税应运而生。
自家辛辛苦苦拉扯大的闺女,成了别人家的媳妇,男方总得付出点代价,彩礼就是一种代价。大喜的日子前一次送足,就可以娶回新娘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与此颇有几分相似。那些占用耕地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按照耕地占用税的规定,该项税款应一次性交清。退还耕地时,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这道理和古代的婚姻也有些相似,男方若把结发之妻赶回娘家,娘家对于男方先前送的彩礼,往往不予退还。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行为征税,即便退还了土地,但曾经占用的行为,是抹杀不掉的。不退税款,自然是合乎情理。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我国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外资企业占用耕地目前免予征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占用耕地,不搞生产经营,而从事房地产开发,那么外商投资企业,便享受不到“外交礼遇”,而是“国民待遇”,需要依法上税。计算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依据。
在税率上,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以县为最小单位,按照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幅度差别,税率与人均耕地面积,此消彼涨。如人均耕地在1亩(含1亩)以下的县,每平方米为2-10元;若人均1-2亩(含2亩),税率就变为1.6-8元;人均2-3亩(含3亩),税率更是降到1.3-6.5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幅度内,可以自主确定具体税率。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尺度难免有差异,为了避免毗邻地区差异过大,财政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额标准,北京为8元,天津为7元,河北省及河南省为4.5元。
依据上述两类规定,各地确定出所辖县税额标准。换句话说,各县甚至各乡镇,税额标准可以各自不同,但全省加权平均,不得低于财政部平均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在征缴上,奖罚分明,若单位或个人,已获准征用土地、或者占用土地,但闲置两年以上不使用,除按规定的税额收税外,还额外加收2倍以下税额。也就是说,原本1000元的税款,加收后就到了两三千元。
奖,其实就是税收减免,大奖是免,小奖是减。如为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征地兴办福利工厂,那么,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比例,会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农民在自己的耕地上盖住房,改善生活条件,也在减税范围之列,税额减半征收。对于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减免税的土地,改变用途,而新用途又不在减免税范围的,从改变时起,必须补交耕地占用税。打个比方,原来的幼儿园,要重新规划为写字楼,那么,优惠就从改变时刻起不复存在,相关单位或个人要一次性交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开始征收,10多年来,全国税收每年大幅增长,但耕地占用税增长却不明显。据统计,我国耕地占用税每年都在35亿元左右,2000年,该税收入也只有37.3亿元。其实,税收的作用,并不能以收入多少计算,像耕地占用税,收得少了,证明耕地占用得少,这与保护耕地的初衷,完全合拍。
实际上,自该项税种开征以来,除了每年为财政做贡献外,它在保护耕地,控制乱占滥用耕地方面,的确功莫大焉。有数字显示,1982年到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40万公顷。耕地占用税实行后,这个数字同比缩减了一半,降为20万公顷。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使保护耕地落到了实处。而耕地占用税专款专用,取之于农村耕地,用之于农业发展,其政策性意义更是非比寻常。
然而不可否认,耕地占用税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因为该税种只涉及耕地占用,至于林地、草场,则排除在外。其实,他们同样面临保护。
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人均草地为5.1亩,不及世界平均数的21%。人均林地面积1.8亩,为世界平均数的12%。这说明,耕地占用税的覆盖范围,还不够宽泛。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进一步研究。现在,对农民的税收种类很多,比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中央反复强调,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体现在税费上,要“多予,少取,放活”。
合并税种,抑或废除部分税种,或者降低税率,已成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热点。耕地占用税如何改,现在尚无定论,但不论是征是停,是增是减,已被实践证明的两条原则仍然应该加以坚持,那就是既要使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又要税收专款专用,为农业和农村发展倾尽全力,为亿万中国农民提供更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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