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南京市房屋出租户逃税将受重罚

2004-8-19 9:15 来源:南京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地下”出租屋以逃缴租赁税的行为,目前在我市仍然大量存在。记者昨天获悉,为防止房屋出租户偷逃租赁税,我市正在考虑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提到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书之前办理。

    我国对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制度,并且要依法缴纳租赁税。而房屋租赁税中,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等税种。为让市民通过资产性投资增加收入家庭,我市在去年,把个人房屋租赁税中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了5000元(即月租金在5000元以下的不缴营业税),从而将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个人房屋租赁税率降到了5.6%。然而,不少房屋出租户对此并不领情,出租房屋后,既不到房管部门办登记备案手续,也不依法缴纳租赁税。

    在全市几个城区中,白下区出租房屋纳入管理的面积和租赁税征收额都排在最前。该区房产局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昨天介绍,目前像营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出租户,一般都能到房管部门办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租赁税,因为只有在办了登记备案手续后,承租户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但是,个人私有住宅出租户的情况就不同了,该区估计至少有一半这样的户头在“地下”进行出租交易。其中的主要原因便是,现在的私有住宅出租时,房东必须先与公安部门签订房屋出租综合管理责任书,然后再办登记备案手续。这样,就缺少了让房东非登记备案不可的一道“门槛”。

    这个问题现已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据悉,我市正在着手制定专门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且已经过了几轮的论证。该办法将规定,出租户在登记备案后,要持备案证明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签订综合管理责任书。而不办登记备案手续、不缴税的将受到重罚。
相关热词: 南京 房屋出租户 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