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暗访:“税收返还”蜕变为“财政转移”
7月3日下午,在上海市某区宽敞的招商引资办公室里,记者以× ×中介服务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代表的“身份”约见了该办公室主任李某(化名)。
“你好,我是××中介服务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准备介绍几家企业到你们那儿去投资,不知道你是否感兴趣?”记者问。
“非常欢迎!”李某兴奋地说。
“但这几家公司想知道你们的优惠政策怎么样?”记者进一步试探。
“好说好说!你是什么性质的企业?”李某忙不迭声地说。
“制造性企业。能不能介绍一下你们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你们这儿有没有实行‘税收返还’能返还多少?”记者单刀直入。
“这要根据你上缴税收的实际情况。举个例子来说吧,如果你所缴的税收除了缴给国家的外,地方上所得税还剩下1000万元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返回40%。”
“还能不能再优惠点?”记者露出不满意的样子。
“这个比例已经够优惠的了!这是我们招商办给你的比例,区政府给你的至多只能有25%。”
“如果这样的话我再到其他区的招商办去看看,其实在来你这儿之前我已经了解了三四个区的优惠政策。”记者佯装要走。
李某急忙拉住记者说:“别急嘛!好说好说,还可以再谈的。你要是税收能多缴的话,比如1500万元,我们可以返还给45%,税收缴的越多,我们返还的也就越多,最多可返还70%,这是最高的了。”
“你这个数目(70%)是不是与上海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是统一的?”
“不是。虽然大家从表面上看对外都是统一的,但背后都有自己的一套。”
“国家允许不允许这样干?这与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吗?”
“国家早就不允许了。国务院办公厅两三年前就已经发文不让这样干了。”
“那你这不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吗?如果被上面查出来的话,不是要殃及企业本身吗?”
“这你就不明白了。我们的工作思路还是比较灵活的啊!我们专门设立了一个‘企业发展奖励基金’,这是国家允许的,从表面上来看,并没有错。”
“但这与税收返还有什么关系呢?”记者追问。
“我们把税收变通了一下。等你缴上税收后,我们就把交给国家后剩下来的地方上实得的所得税先在地方财政上‘入库’,然后再从‘库’里取出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以‘企业发展奖励基金’的名义返还给你,这和税收返还不是一回事吗?但这样上面就很难查出来了。其实好多地方都是这样搞,对外不谈税收返还。一事一议,个案操作,你好办,我也好办。明里不行,就暗里来。”李某笑着说。
“那你给中介人有什么奖励啊?”记者继续问。
“按照你介绍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奖励给你注册资金的5%,或者按照第二年的税收情况。”
“这是不是太少了?能不能多给点?”记者“讨价还价”。
“这是区里的规定,你可以再给区里谈,等区里许诺给你一个奖励数字时,我们还可以再私下多奖励给你点。你需要多少亩地?”李某反问记者。
“大概500亩吧。”记者“狮子大开口”。
“这个数目太多。我们这有个经济开发区,面积有3000亩,你500亩就占了六分之一。好像不太合适吧。”
记者面露“难色”,并借口走出了这个招商大厅。李某也跟了出来,等记者走到电梯口时,李某又把记者拉到一边悄悄地说:“刚才屋里人太多,有些话不好说。如果你介绍的企业占用面积比较大,在这里实在放不下的话,我可以把你介绍来的企业介绍给××区的招商办。我和他们区长和招商办主任都是十多年的老朋友了。他们那儿的优惠政策也可以私下谈的,不比我们这儿差。”
上海陆续出台“优惠政策” 各区仍然“各自为政”
记者了解到,其实上海市近年来为了应对周围城市的“挑战”而降低“商务成本”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记者从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2002年10月21日,上海市给全市各区发出了《上海试点园区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02〕72号],该意见并没有对“试点园区”(嘉定、青浦、松江三个区)的税收政策进行具体的规定,从而给各“试点园区”在税收政策上留下了较大的操作余地。
本报记者在内部人士提供的上海市财政局于4月8日送给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一份《关于落实试点园区降低商务成本有关政策的意见》上看到了这样的内容:试点园区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契税、市级土地出让金,以及试点园区内新增各类企业税收属市级部分的收入,经区财政部门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降低商务成本、改善投资环境的专项资金返还给有关区。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按50%返还;市级土地出让金,按照市级净得部分的50%返还。
知情人士还透露,5月中旬,上海市财税局等六部门又正式与“试点园区”签订了一份《关于推进落实试点园区降低商务成本政策备忘录》,根据这份备忘录,园区新办企业税收新增长部分可留归园区。这赋予了这些园区不少腾挪空间。
这些规定是否违反中央有关政策?上海市审计局有关人士不愿予以置评。
在记者采访前面提到的李某之前,记者暗访了上海所属的各区不少招商办负责人。他们都纷纷表示,“只要愿意来投资,其他的一切都好办”,而且,尽管大家“从宏观上来说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但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变通’。”
上海市某区的一位亲自抓招商引资的区长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在上海,“各区之间,乃至各辖区内的经济开发区之间的招商引资政策也是不同的”。“只是大家在明里不这样说出来而已。”
而对这个问题,上海市财税局则显得相当忌讳。该局一位人士说:“肯定存在这种情况,但不便于多说。而且,现在实行的是‘一地一税’,很难管制。”上海市审计局的官员则表示“并不知道实际情况”。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的一位人士也说,“这不在我们的监管范围,你可以到上海市审计局去了解有关情况。而且我们审计的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我们即使发现了什么‘问题’也不便于向你透露。”
不过,知情人士透露,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曾这样通报批评:“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万元。”
上海的苦衷和“优惠政策竞赛”后遗症
“在面对周边城市的快速增长和本地外资增长速度逐渐放缓的情况下,上海市出台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实在是万般无奈,”上海财经大学的一位专家这样告诉本报记者,“而且上海周边的地区都在招商引资政策上动脑筋。”
一位投资商向记者叙述自己在上海周边的某县城的“遭遇”:“一次,我外出开会碰到某县的宣传部长,他刚与我搭上话就迫不及待地展开招商引资攻势,‘到我们县投资办厂条件极其优惠,介绍人还可按比例提成,奖励丰厚,至于办什么厂上什么项目都行。’
这位投资商还进一步了解到,该县于2002年制定的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对在县经济园区(含工业园区、化工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实行先划拨后租赁供地,除征地成本外,政府免收有偿使用费和土地租金;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新办工业企业或新上工业项目,可实行划拨供地,政府免收租金及有偿使用费;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新办工业项目的,可以采用租赁、入股等办法用地,政府免收土地收益金;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入库增值税1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前3年补贴50%,后5年补贴80%。
有关专家认为,招商引资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无论沿海还是内地,不少地方政府都将招商引资视为重中之重,当成压倒一切的任务。但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却走了调,有些地方为了“筑巢引凤”,竞相制定一些有违国家法律、国家政策的“土政策”,不该免的税免掉了,不该低价出售的土地贱卖了,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比如,在记者前面提到的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还这样严厉地通报,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甚至继续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严重扰乱财税秩序,损害国家税政统一。如,2000年后继续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中,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市)及其部分地区共有30项以前年度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仍在执行,2000年已对2149户企业减税、免税、返税11.93亿元。2000年继续违规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吉林、江苏、广东、福建、江西、山东等7个省的部分地区,2000年度共新出台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29项,返还税收546万元。
专家还表示,通过降低硬成本,引进外资,能够在极短的时间来显示出GDP和出口数字的飞速增长,然而,这些数字的有效性,却又令人怀疑。由于产业的两头在外,事实上仅仅是赚了一丁点微不足道的加工费而已,庞大的GDP和出口数字的下面,没有多少利润,为什么地方政府却要贱卖土地,相互之间恶性竞争,抢夺这些投资者呢?
“返还给企业和中介人的有这么多,那你们不是剩不了多少吗?”在与前面所述的上海某区招商办的李某进行接触时,记者也问了他这样的问题。
“那也没办法啊。”李某略显无奈地叹口气,“我们区里不就是靠这些来捞点政绩嘛。现在上面就看这些啊!来投资的企业多了,政绩也就上去了。”“我们区党政机关各部门都有招商引资指标,指标完成情况与个人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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