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各级地税部门在地方税税源不足、收入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坚持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涉农税收征管,依法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安徽省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逐步调整和完善了涉农税收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对农民自备建房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的自建房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包工头和工匠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拖拉机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营运业务的,按从事农用与营运业务的时间来划分征免界限,当年营运月数超过实际使用月数50%以上的,视作营运为主。对农民自宰分食的生猪,不再征各项地方税收。
巢湖市、池州市、怀远县、固镇县等地对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立即停止执行,加强了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严禁向农民摊派税款。安庆市明确规定,对应由建安企业或包工头承担的建安营业税,不得直接向建房户收取,也不得由建房户代扣代缴;对应由生猪专业养殖户和屠商缴纳的地方各税,不得由农户缴纳,不得改变征缴环节。同时,要求实行一税一票,禁止税费混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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