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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地税局:遭受自然灾害可享税收优惠

2003-10-17 8:57 平顶山晚报·赵有林 张红晓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市地税局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凡遭遇自然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方面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扣除。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准予在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营业税方面,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外,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纳税困难,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权限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