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为给连锁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连锁经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市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
凡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域(县市区)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经市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各项税金。连锁经营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纳税后,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利益受到影响的县市区,由市财政部门参照国家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分配办法,根据县市区各分支机构销售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总部上缴地方税收等情况,计算分配数额,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返还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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