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出口退税政策下发补充通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此外,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国际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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