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自治区近日决定调查我区2004年农业税税收政策。
在2003年我区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确定的农业税税率4%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即2004年按3%的税率计征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0%计征,农业税正税和附加合计为3.6%。
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其他农业特产品,一律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除种植业(烟叶除外)以外其他品目的生产或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品,取消农业特产税后,既不征特产税,也不征农业税。
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的计税价格,计税税率和常年产量执行自治区统一农业税政策。
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执行。
新疆决定调整农业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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