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石景山地税局了解到,为了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从2004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会计账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将适用《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地税提醒纳税人注意:应在取得或使用无原值房产之日起30日内,填写有关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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