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启动首次税收“特赦”行动,对6月30日前主动申报以前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海外人士既往不咎,免于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近日从内地税务机关和香港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了解到,目前此事引起海外人士的强烈关注,但不少人尚在观望中。有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税务总局的“特赦”行动较务实,执行弹性较大。
记者还了解到,国内关于“税收‘赦免’”政策的研究已进行多年,但暂时不会施行于国内企业。此次中国“特赦”海外人士偷逃税可能催化这一进程。
一个多月前,东莞的台商们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发的一份红头文件,被要求限期申报2001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款。东莞市台商协会辅导会秘书长张汉文告诉记者:“我们正在就申报税款一事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
根据这份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5日发出的“第27号文件”,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要在今年6月底前主动依法补缴以前未缴的个税,只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免于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若逾限未申报,将加罚欠税款0.5-5倍的罚款。
据了解,东莞许多台商在1995年补缴过一次个税后,就没在当地交过个税。张汉文表示,台商们在台湾也要交个税,如在内地也交个税,就要被“剥两层皮”。1997年1至7月,东莞港澳台人士缴纳个税的只有224人,缴纳税款136多万元,与该市测算的应缴额相差甚远。
据知情人士透露,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文件,几天后,税务总局有关官员专程赶到东莞,召集了普华、安永、德勤和毕马威等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一些香港的商业机构等单位,召开针对个税征管工作问题的会议。再加上文件下发到各地税务局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到11日才正式出台。
“老外”缴广东1/3个税
据2002年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在华就业的海外人士(未计私企)达50045人。根据现行规定,海外人士缴纳个税的起征点是4000元,据劳动社会保障部统计,海外人士平均年薪17.6万元,华南地区的海外人士的平均月薪为2.5-5.8万元,最高的月薪超过20万元。由此,绝大部分海外人士都符合起征条件。
广东省地税局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2003年广州市外籍人士缴纳12708万元个税(其中397万元为港澳台同胞所缴)。在广东,三分之一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海外人士,他们交的个税九成多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每年偷逃个税约100亿
不过,海外人士偷逃个人所得税严重。据统计,到2002年,广州市有台企1000多家,台商4000多人,但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到四分之一。
多年研究税收流失问题的专家贾绍华表示,目前中国每年涉及海外人士的税收流失巨大,保守估计达100亿元。
“海外人士仍在观望”
“第27号文”引起海外人士的强烈关注,直到现在都有很多人向会计行咨询。3月25日,香港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开了专场讲课,就吸引了80多人参加。
“海外人士对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欠税款还不急。距离6月底还有一段时间。6月30日前是否全部申报完也不见得,可能内地税务机关会给一定的宽容界限。”香港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总监陈仪贞17日接受采访时说,目前海外人士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的人数不是很多,但海外人士还是心存顾虑的。例如,如果海外人士现在去补缴个税,就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其在内地工作的公司曾有少报或未报公司工资薪金的行为,而会被要求补缴此部分带来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内地税务机关、香港税务局及海关联手严查,恐怕那些故意偷逃税的人是逃不掉的。”陈仪贞说,其实部分香港人对内地税务机关严查个人所得税还是比较害怕的。“大部分的人都很有兴趣。不过很多人都不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所以到现在还是按兵不动。”
手法务实防生误解
实际上,对海外人士征收个税一直是敏感的话题。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查不到“第27号文”,广东省地税局和广州市地税局的涉外处的官员都是三缄其口,不愿作过多的宣传。
中央财经大学的学者刘桓对记者说,对海外人士既要敦促主动照章纳税,也要防止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会产生误解。为了不过于影响我国引资的大局,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对每个具体案例采取具体、合理的办法,让海外人士在中国投资和工作放心。
陈仪贞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实税务机关对海外人士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不愿太过于严苛,否则抠得太严,他们更想方设法逃税,这个‘特赦’计划的目的是双方共赢。”
北京对特例放宽到年底
“第27号文”没有明确规定欠税款的追溯年限。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对以前的违法行为保留追溯权利,一般追溯年限为7年,个别严重的可追溯到20年,特大案件则保持终身追溯。“如果这次税收涉及明确的追溯期限,会涉及到很多人。”刘桓说。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税收补缴通知主要是为鼓励海外人士主动清理遗留的税务问题,因此在字里行间模糊了很多细节,使得政策的执行具有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6月30日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欠税款的纳税人,其欠税款及滞纳金的补缴亦略可放松。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各地的执行期限可能有所不同,对于一些特殊个案,北京地税的补缴期限可能放宽到年底。
海外人士逃税有空钻
由于我国税法还不健全,大量现金交易无法控制,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税源分散,致使海外人士大量偷逃个人所得税。
境外收入难以核实
有业内人士指出,部分海外个人利用税法或征管上的漏洞进行避税和逃税活动。而且,海外人士的境外所得很难核实。一位外企财务主管告诉记者,在广州,帮海外人士逃税的都是一些中小型公司。在某些家族式的外商独资企业,其高管不在企业领取工资和董事费或只领取少额工资,却经常有大笔的借款和大量的境外的差旅费报销。
流动就业者难以征管
有税务官员说,海外人士如在中国境内有几处工作地且均担任主要职务,不固定停留一地,往往造成几地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难以进行税务管理。
个人信用系统未建立
相对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海外人士偷逃税的无形成本较低。由于我国个人信用系统还没有建立,也没有完全实现税收情报在国际间的共享,海外人士不会因偷逃税的不光彩记录而丧失在其本国的个人信用,不会因此找不到工作、得不到银行贷款买房。因此,很多人能偷则偷,能逃则逃。真正的偷逃个税高手被查出后,他们也可通通过金钱、权力等逃过严厉处罚。
普华永道和德勤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深人士还告诉记者,很多海外人士对内地税法的认识不足也是造成一些人偷逃个税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前从宽 今后从严
“所谓税收‘特赦’,即以前从宽,现在以及今后从严。这也是对以前行为的谅解,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可看成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延伸。”5月20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对记者说。
“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已有很多年的摸索,也积累了多年的经验和教训。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和手段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内地税务机关对海外人士严重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实际上已掌握得比较清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这个税收政策也是给某些人自我弥补的机会。
纳税总额 宝洁最高
在广州,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都是缴纳个税的模范,2001年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总额最高者是宝洁公司,本田等外企也曾获得纳税大户称号。
香港太古集团的广州分公司前财务主管杨小姐告诉记者,大型外企的财务制度很严格,公司主动申报内部的海外人士的个税,也没有人要求公司帮忙逃税,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公司领导会被炒鱿鱼。
微软中国员工补税5100万
2001年,北京市地税局对海淀区的纳税大户微软中国等重点税源户和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查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案赫然在列,微软中国的海外员工共查补税款5100万元。
武汉四“老外”年纳税300万
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4名海外人士,去年交纳个税300多万元。他们不仅自觉申报纳税,而且每个月都按时交纳。其中,来自美国的霍华德去年纳税100多万元,连续两年被评为该区个税缴纳“状元”。
中国富人税收“赦免”?
据专家透露,国内学术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税收‘赦免’”政策的研究已进行多年,但暂时不会施行于国内企业。有学者多次呼吁应对中国企业家实施“税收‘赦免’”政策,而此次中国“特赦”海外人士偷逃税可能催化这一进程。记者了解到,“税收赦免”可能将写入计划在5年内出台的“税收基本法”。
另外,虽然目前内地没有“税收‘赦免’”的正式说法,但各地自行推行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实际上都有“税收‘赦免’”的影子。不过,中央已高调叫停对这些超范围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中国对海外人士偷逃税实行“特赦”政策,能否惠及国内人士?
“税收基本法”拟5年内实施
4月1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联合召开专家座谈会,论证计划在5年内出台的“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据与会专家透露,这一法规将一统现有的24个税务法规(其中大多是行政法规),一些学者在会上力主将“税收‘赦免’”明文写进这一法规。
张维迎:“赦免”企业家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尤克介表示,其实关于“税收‘赦免’”政策的研究在中国已进行多年,但行政部门基于各种原因未予实施,这次“开了一个口子”,但不是为国内人士而开的。
国内工薪阶层一般由单位代缴代扣个税,所以国内偷逃个税的人多为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高收入人士。早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为首的经济学家多次呼吁对国内企业家实行“税收‘赦免’”。不过,5月24日晚上,张维迎接到记者的电话时表示暂时不愿深谈这一问题。
张维迎在2003年“中国企业家领袖年会”上曾发表演讲:“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实行一个税收赦免政策,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因为过去的事很多是由历史条件造成的,如果我们想要所有的企业都按照单纯的税率交税的话,没有几个企业可以生存下来,所以能不能从现在开始,再有任何人敢偷税漏税就更加严厉地惩罚,这样企业家就能够放下思想包袱,从现在开始,大胆地为国家做贡献,为国家纳税。”
官员:“赦免”富人不合法
一位与会的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则强调国家实行公平税赋、依法治税的政策不会变。“提出特赦的观点,是希望一些企业家放下包袱,从现在开始主动纳税,出发点是好的。但问题是,没有包袱就不需要豁免;若有包袱就说明有问题。”
他还举例指出“赦免”中国富人的一些法律漏洞:“对富人征税实行分时段豁免,法律上说不过去,因为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同样有追溯期。如果对一些有问题的企业家或所谓富人采取既往不咎的税收政策,刑事犯罪或其他犯罪是不是有理由也可豁免呢?另一方面,税法也有一个普遍适用性原理,如果对某些人的过去既往不咎,老老实实交了税的人又该怎么办?如果现在没抓到就算了,那是否在鼓励偷税漏税行为呢?”
从技术层面看,中国实施全面税收赦免也为时尚早,如中国还欠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税务部门审计稽查手段有限等。
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表示,中国特赦海外人士偷逃税带来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中国将‘税收特赦’政策继续下去,另一种是下不为例”。
地方税收优惠“越轨”
在我国,富人阶层偷逃个税的情况仍很严重,最突出的是演员,从王志文、江珊到刘晓庆,个体劳动者、律师、会计师等高收入阶层也是个税重点监控对象。
虽然目前内地没有“税收‘赦免’”的正式说法,但各地自行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五花八门,许多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实施的税收优惠突破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如对一些外企实行“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先征后返”等等。
2003年的最后一天,河北省出台了被称为“30条”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在这份引起民企“原罪”的广泛讨论的文件里,也有“税收‘赦免’”的影子。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博士龙朝晖说,实际上,各地政府都有“税收赦免”的情况发生,如每年各地政府出台的文件与税法相抵触的有上万份之多,在这种情况下,征管工作比较复杂。
不过,有关人士指出,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已再次发文对地方自行“乱搞税收优惠”的政策“叫停”,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将超范围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改过来。
中国个税税率偏高
照中国现行税务法规,海外人士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4000元,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数为5%-45%,每级递增5%.海外人士承受税负往往比其在本国更重。一个税前年薪50万元的香港高级经理在香港缴纳个税达2.5万元,而在内地缴纳个税额却要接近10万元。
有专家指出,如果纳税人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权衡后,认为偷逃个税对自己有利的话,纳税人就可能选择逃避税收。内地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使得海外人士在内地的收入大为缩水,增大了海外人士偷逃个税的可能性。
税收“赦免” 只有一次机会
据美国国会联合赋税委员会的分类,税收赦免项目按政府承诺的优惠条件的宽严程度有多种形式。条件最严的赦免形式是,要求偷逃税者缴纳所有的税款、利息和罚款,只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条件更宽些的赦免形式是要求偷逃税者缴纳所有的税款和利息,但免除全部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条件再放宽的赦免形式是要求偷逃税者缴纳过去偷逃的全部或部分税款,但在免除全部民事和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免除这些税款应计的全部或部分的利息;条件最宽的赦免形式是免除纳税人过去偷逃的所有税款和应计利息以及本应给予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显然这是一种全方位的税收赦免。
从国际实践来看,除了特殊情况(如为了将非法逃到境外的资本引回国内),税收赦免一般并非对纳税人过去的偷逃税既往不咎,而是指政府对主动补缴前的未纳税款的偷逃税者(个人或企业)免除通常情况下需给予的刑事起诉和全部或部分的罚款。通常所说的税收赦免是一种一次性、偶然性的赦免机会,即只给予纳税人一次赦免机会,以后一般不再给予同样机会。
税收赦免明文入法较难
在我国实施一次性全面税收赦免是否可行?从国际经验看,设计一个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优化政策方案并不太难,难的是我国税收征管环境能否为其提供足够的支撑条件。
要将“税收‘赦免’”明文写进《税收基本法》则较难。一、从税收征管水平看,我国税收管理水平已有了较大提高,但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征管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二、从社会法治水平看,只有当政府的廉洁法治水平可使纳税人确信,偷逃税一旦被查获肯定受到从重处罚,不可能通过金钱、权力、人情等手段得到宽大处理时,赦免政策所制定的处罚威胁才是可置信的。而我国目前还存在较严重的腐败现象,人情关系复杂,要做到完全的依法办事还较困难。因此,在我国当前征管技术水平和依法治税水平都较低的情况下,一次性的税收赦免难以取得理想成效。
内企不“特赦”不公平
为了鼓励偷逃税者在未被税务机关发现的情况下主动来补报补缴所偷逃的税款,一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规定对自动补报补缴的纳税人减轻或免除处罚。如美国国税局的“未申报者项目”规定,对从未填写纳税申报表但主动补报的纳税人,如他们能证明没申报是由于合理原因引起的(如家庭成员死亡、自然灾害导致涉税记录毁失),可免除未申报处罚。因此,在我国如果只对外籍人士“特赦”而对国内企业税收不“特赦”是不公平的。
拟引“常设性税收赦免”制
对于在未受到税务稽查的情况下愿主动坦白的偷逃税者,我国目前的涉税法律并不允许免除或减轻罚款,更别提对达到犯罪标准者免于刑罚。而在税收执法中,在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的影响下,对查获的偷逃税案件从宽处理甚至以罚代刑的现象又相当普遍,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公平。
为了激励那些还没被税务机关稽查到的、有过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前来主动补缴税款,我国也可借鉴和设立国际上的“常设性税收赦免”制度。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或由全国人大予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允许那些还没被税务机关发现的但主动前来如实坦白的偷逃税者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前提下免除处罚;对于事前不主动坦白而被查获的偷逃税者则依法予以处罚。只要他们如数征收税款本金和滞纳金,由于滞纳金的利率大大高于市场贷款利率,他们就不会比已按时诚实纳税者得到更大的好处。(记者 朱紫云 朱宗文)(谢贤星 作者是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教授)
特赦逃偷税年失税收百亿 6月大限主动补缴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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