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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税改具体实施办法出台 为东北振兴助力

2004-9-28 11:17 新京报·刘宝强 【 】【打印】【我要纠错
    增值税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今年内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单独计算,分两次退还

    明年1月1日正式按抵扣方法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东北税改制定《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已于9月23日下发,按照这一文件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照增值税抵扣的方法办理。今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将采取单独计算退税,于10月底及年底分两次退还税款。

    有关通知说,采取这一过渡方法,是因为实施新方法后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

    《办法》称,纳税人于7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方法,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抵减后仍有剩余的,依据此余额计算应退的增值税税额,但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为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与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差。上述抵扣后仍有剩余的,税务机关应将剩余税款退还给纳税人。税款的退还时间分两次,一次为10月31日前,另外一次为12月31日前。

    同时,纳税人应在今年10月和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目前,此《办法》的内容已经在“北京纳税人网”上刊登。

    《办法》规定,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此外,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等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振兴东北各方面措施已铺开

    在日前于大连举行的“振兴东北暨东北亚合作国际研讨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兼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主任张国宝称,中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全力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在同一会议上,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也表示,银监会支持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鼓励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对外资银行进入东北地区给予积极考虑和优先审批。

    张国宝介绍,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财政、税务、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陆续出台。全部减免农业税的政策已率先在黑龙江、吉林两省实行;社会保障试点已由辽宁省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政策措施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实施细则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支持重大装备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正在制定,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

    张国宝还提到,国家同时加紧研究制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一批重大项目即将启动,其中包括电力、公路、水路建设总体规划。据悉,铁道部已与东北三省签署协议,将共建哈尔滨大连铁路客运专线和东北部铁路通道,并采用股份合作形式,欢迎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

    唐双宁则透露说,截至去年末,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减免东北地区企业表外欠息近17亿元;今年,国家又赋予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自主减免表外欠息的权力。

    此外,财政部近日也表示,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三项税收政策。除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外,还包括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