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期限延长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具体规定是: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上一篇:物业税设计明确征收范围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