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期限延长

2005-3-29 10:51 中国财经报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具体规定是: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