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税率下降3% 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
从明年1月1日开始,生产原油、原木等一些资源型产品的企业将失去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出口退税。国务院于10月13日正式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内容包括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等五大方面。
税率调整:共分五档 平均下降3个百分点
改革方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据财政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有三大原则: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依据此原则,现行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中服装和棉纺织品等产品退税率将降为13%;现行适用15%退税率的产品,主要包括塑料、橡胶、皮革等轻工制品退税率降为13%;现行适用13%退税率的煤炭、化肥等产品退税率降为11%。
而对于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国家将取消其出口退税,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原木等资源性产品。还有部分资源性产品则降为8%和5%,其中铝、磷和铁合金等降为8%,铜、炼焦煤、焦炭等降至5%。
资金来源:进口税收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新近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高达2477亿元。照此发展,预计到2003年年底出口应退未退税总额将达到3400多亿元。
为保证以后出口退税款及时到位,改革方案规定: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地方财政也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需承担的出口退税增量资金。
财政负担机制:中央和地方比例75:25
为减轻出口退税给中央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此次改革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方案中规定,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体制基本是一致的。我国增值税的情况是地方分享25%。那么,出口退税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就造成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不对称的现象。所以,建立共同负担机制,能够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利益与责任的统一。并且,还将有利于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
外贸体制:加快自营出口 引导出口代理制
改革提出要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同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分析,“新的退税机制保证‘新账不欠’,将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动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
此负责人透露,下一步我国将从五大方面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建立便利、公平的外贸运行机制;建立积极、稳定的外贸促进机制;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贸监控和反应机制;建立规范、透明的外贸管理机制;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
历史问题:累计欠退税中央来还
一直以来,出口退税的拖欠都是困扰出口企业的一大难题。此次改革明确“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对截至今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将从2004年起进行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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