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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文化产业四种情形免征营业税

2005-8-26 10:29  【 】【打印】【我要纠错
  8月25日,河南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在对试点单位、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和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上,《意见》列出了一份详尽的税收优惠“大单”。

  《意见》规定,对新办的从事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改革试点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试点地区或单位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指出,以下情形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收入;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以及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试点地区或单位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

  《意见》规定,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税收待遇。

  《意见》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凡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过去所享受的税收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