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作了调整。
通知中废止了第十八条"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同时,通知中还废止了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微利亏损停产 企业房产税减免政策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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