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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不应有地方保护主义

2003-9-17 9:29 证券时报·梁国山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税收征管明文规定,从事跨省市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应回注册地缴纳。但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还是找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从而出现了双重征税问题。

  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测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单位,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仍为单位机构经营注册地。但个别税务部门依然要求企业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等,由此加重了企业负担。

  为此,笔者认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维护国家税收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个别地方税务部门为争取本地税源而违反税收规定的做法,有损税收法规的尊严,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必须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