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经纪人要歇业,加工企业要停业
"这么多的苹果,卖不出去就该喝苹果粥了。"近段时间以来,在辽宁省重要的苹果产区普兰店市,为数不少的果农面对着卖不出去的满地苹果露出苦恼人的笑。
专门在果农与加工企业之间穿针引线,把一家一户的苹果收集到一起集中卖给有需求的果品加工公司的农民经纪人朱昌斌同样苦恼不已:就在前几天,朱昌斌受几户果农的委托到当地海升果业有限公司洽谈今年卖苹果的事情时,公司负责收购业务的一位业务员告诉他,必须要提供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居住地政府所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并注明承包能力、生产能力、年产量等;还要出具供货方的收款收据。否则,他们不愿意、也不敢收经纪人送来的苹果。
"我一个农民,你说我怎么能去为一家一户做证明,或者一对一地开收据,这不是难为我吗?"对税收专业知识缺乏深入研究的朱昌斌对此百思不得其解。他说,因为收购企业的条件太苛刻,农民经纪人这活儿已经没法干了,他准备另做其他买卖。
这专门为果农和加工企业穿针引线的农民经纪人一歇业,当地的加工企业就有点着急了。"企业就等着材料开工呢,没有了经纪人,到哪儿去收原材料?等着我们到农户那里一家一户地去收的话,农民的苹果早烂成泥了,我们企业也该停业了。"海升果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赵崇军说。
"其实,那些规定也不是我们要求的,全部是税务局定的。"赵崇军说,"要是资料不全,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就无法使用农产品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那我们得承受多大的损失啊?"据了解,普兰店市除了有6家苹果加工企业外,还有以大豆、桃子、羽绒、鸡鸭鱼肉等为原料的大大小小30余家加工企业,这些企业都遇到了这个共同的问题。
那么税务部门究竟有个什么样的规定呢?据赵崇军介绍,去年4月,大连市国税局出台了《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省内收购农产品、水产品后,必须保存以下8种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检查: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收购地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产地证明(应注明承包能力、生产能力、年产量等);差旅费单据;运费清算单据;入库检验过磅单单据;供货方签字出具的收款收据;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省内收购业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单据;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定这么多条条框框呢?普兰店市国税局税政科长张凤海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凭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款。《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张凤海说,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是由企业自开自抵,且缺乏相应的认证制度约束,所以近年来作为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有抵扣税款效力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产品开具发票时,由于对方很少索取发票,所以收购企业在自行填开收购票入账时,很容易虚开收购票,多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大连市国税局不得不在农产品收购环节上对企业进行一定的限制,要求提供收购对象的详细资料。
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几年在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经纪人为农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产品、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很显然,这些农民经纪人在购销活动中只是组织者,概念上应该属于民法上的受托人,而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因此,当农民经纪人不能提供详细的供货资料时,农产品加工企业就不敢向他们收购货物。
海升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毅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的农产品收购政策及管理办法,他们只能自己派人到天南地北、田间地头去收购农产品,来解企业的原材料之急。
"这样做,我们企业得增加多少采购员啊,赚的钱还不够采购员的路费呢。再说我们也操作不了,比如证明销售者是不是农民,是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连职能部门都很难做到,你让企业怎么取证?税收政策上规定的那种一家一户的收购办法根本行不通,按那个办法执行只能制约经济的发展。"梁毅说。
普兰店市新兴罐头食品厂负责人认为,农民经纪人的出现是农村经济集约化和社会分工的进步,如果按照现在的政策,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很难与这些农民经纪人形成委托关系,这不仅影响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也会打击这些乡村里的能人带领农民致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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