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财政局、劳保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转发了有关下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对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再次放宽。
通知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 含一年 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对其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 含一年 ,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通知还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凡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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