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上述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由企业负担。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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