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方案执行力度加大

2004-3-17 8:19 经济日报·柴今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公平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的有关税收规定。

  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上述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通知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由企业负担。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
相关热词: 出口退税